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宣判的“6·16”受伤医案近日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被告人王权芬有期徒刑八年。经审理查明,王权芬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经临床为鼻咽癌◇期,后仍然在该院就医,因其指出自己的主治医生覃某在化疗过程中不存在诸多责备和漠视而心怀不满,欲要求打击报复。今年6月16日8时许,王权芬用于事前准备好的汽油泼至覃某胸、面部并点燃。
后王权芬逃走至地下室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检验,遇害医生覃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其受损已包含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指出,王权芬使用淋汽油烧毁的残暴手段对被害人实行损害,手段恶劣、残暴,但其实行犯罪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置,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具备讯问情节,依法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欲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其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覃某治疗费4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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